内政办字〔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7〕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7日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10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采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充分调动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市场运营模式、政策支持体系和责任监督制度。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因县制宜,因场施策,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粪污资源化利用主导模式,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牧区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区域内种养平衡,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区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准确把握我区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基础,统筹考虑畜牧业生产发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牧民增收等重要任务,积极作为、协同推进,奖惩并举、疏堵结合,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二)坚持整县推进。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实施整县推进模式。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统筹县域内种养业布局,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培育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全面推进区域内畜禽粪污治理。
(三)坚持重点突破。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农牧交错带,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家禽、奶牛、肉牛四大畜种,指导老场改造升级,对新场严格规范环评管理,养殖密集区进行集中处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养殖场的粪污产生情况,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做到可持续运行。根据粪污消纳用地的作物和土壤特性,推广便捷高效的有机肥利用技术和装备,做到科学还田,就地就近利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实现利用体系健全、责任落实到位、扶持政策完善、执法监管严格、科技支撑有力,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科学完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显著提升。2017年至2020年,每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3%和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0%、90%和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畜牧大县、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四、具体措施
(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老旧养殖场补齐短板,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以保护环境为目标,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规范环评内容,对畜禽规模养殖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负责)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严格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依托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以大型养殖企业和畜牧大县为重点,围绕养殖生产、粪污资源化处理等数据链条,对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全数登记,赋予统一身份代码,建设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依据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以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推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同时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旗县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三)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指导旗县(市、区)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布局相协调,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禽粪污等农牧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推行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促进畜禽粪污能源化,配套与粪污处理规模相匹配的消纳土地,通过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促进沼液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鼓励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以特色农畜产品优势产区、核心产区、知名品牌生产基地为重点,支持引导农牧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促进种植业质量效益提升,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
(四)确定主推技术模式。根据我区现阶段畜禽养殖现状和资源环境特点,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通用技术模式。一是源头减量。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养殖业排放。推动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改水冲粪为干清粪,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或饮水分流装置,实行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二是过程控制。规模养殖场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适宜养殖规模,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三是末端利用。肉牛、羊和家禽等以固体粪便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鼓励进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鼓励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推广快速低排放的固体粪便堆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施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我区土地面积大、冬季气温低,环境承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相对较高,在此基础上,东、中、西各区域应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特征、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的不同,分别推广以下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减少化肥施用量。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四是“粪便垫料回用”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养殖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五是“异位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家庭农场宜采用舍外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宜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负责)
(五)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带头落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各旗县人民政府配合)
(六)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旗县级人民政府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并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在工作推进中,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利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目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给予支持。以种植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旗县(市、区)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出台或落实好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土地和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能源局,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负责)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农区发展生猪生产。落实《全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进“粮改饲”试点工作,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宜减则减、宜增则增,促使种养业布局相协调,规模相匹配。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以畜牧大县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参与)
(四)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和模式。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大幅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确保在“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推广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以畜牧大县为重点,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强化示范引领,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自治区农牧业厅、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六、督促检查
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测,精准监管,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采取“销号制”,根据考核结果,过关一个、销号一个;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确保限期整改到位,真正过关、永久达标。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盟市开展考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各旗县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将环保达标、可持续运营作为核心指标,加强对区域内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强化顶层设计,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构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农牧业厅要会同自治区环保厅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负责)
(二)细化技术路线。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联合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意见和典型技术模式,集成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指导规模养殖场选择科学合理的粪污处理方式。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要全面摸清区域内畜禽养殖状况,特别是规模养殖场和集中养殖区域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按照整旗县(市、区)推进的要求,统筹考虑猪、牛与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与散养户,肥料化利用与能源化利用,确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路线图,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在此基础上,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特点,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主推模式,逐场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细化工艺技术并加以推广,整旗县(市、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负责)
(三) 强化宣传总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释放积极引导信号,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内容、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各地区行之有效的典型案例,结合不同畜种和区域特点宣传形成的主推模式,示范带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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