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2018〕8号《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52:24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8〕8号







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全面提升市属国有企业法治能力和水平,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量化评估、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指标根据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有关企业法治建设的要求设置,主要包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合规经营情况、案件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考评分值采取扣分制为主、加分制为辅的计分方式,其中待扣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  考评结果设四个等级,分别是: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90分,含75分)、一般(60-75分,含60分)、较差(60分以下)。

第八条  具体指标设置及分值在《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中规定。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年初对企业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考评工作。

第十条  市国资委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纪检监察和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方案,细化考评工作的对象范围、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将年度考评工作通知下发企业。

(二)企业按照考评工作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自评所依据的证明材料,连同年度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国资委。自评扣分项目,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举措。

(三)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并进行初步评分。

(四)针对书面审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市国资委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召开现场会议、听取企业工作汇报和实地走访等。

(五)根据书面审查及实地抽查情况,市国资委确定考评结果,并向企业反馈。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自评,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考评结果的运用主要包括:

(一)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于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视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将考评结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将考评结果作为市国资系统企业法治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将考评结果作为市国资系统遴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重大国企改革试点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以适当方式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企业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者领导班子会通报考评结果;

(二)应当根据考评结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工作体系;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整改工作,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并每3个月上报一次整改情况报告;

(四)发现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配合市国资委、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处理违法违纪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市国资委视情况开展责任追究:

(一)对于考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或者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

(二)对于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或者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实施约谈;

(三)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国资委对其当年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扣分项目,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考评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2752.html

本文关键词: 京国资发, 北京市, 国资委, 市属, 国有企业, 法治, 建设, 考核, 评价, 办法, 试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