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党办发〔2018〕20号《北京市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55:51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党办发〔2018〕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推进市国资委系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下简称《学习规则》)和《北京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系统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系统各级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系统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治意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系统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督促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本集团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责任人代行职责。

党委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门、党委办公室或者党委组织部门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其它部门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主题,统筹做好学习服务和指导工作,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安排学习时间,提出学习建议,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共同做好学习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本集团下属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系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乐动体育ldsports5.0 。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系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集团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集体学习研讨。系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讨论、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亮开嗓子、迈出步子,既做实干家,也做宣讲家;适当组织专题讲座、专题集中辅导报告(含中心组扩大和视频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月安排1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发言不少于1次。

系统各级党委应当严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政治关,加强主题、内容和导向审查。邀请讲课人员,应当对其一贯言行和立场、观点进行考察。对于讲课期间出现的导向性错误言论应当及时制止、当场批驳、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企业、深入职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干部教育网、宣讲家网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党建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奔着问题去,边学习、边运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首都国企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深入思考“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不断提高做好首都国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本单位本集团大兴调查研究和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习计划制度。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由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制度。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集体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考勤记录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严格请假纪律,履行请假程序。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应当保证出勤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出席时要严格履行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习报送制度。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名单、年度学习计划以及上一年度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变化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习通报制度。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每年通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习巡听旁听制度。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不定期对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行巡听旁听,了解好做法、总结好经验。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不定期对本单位本集团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进行巡听旁听。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习督查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本集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门、党委组织部门。督查可以纳入对企业的巡察、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责任制等督查(督导)和专项考核评价,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八条  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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