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党发〔2018〕12号《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党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董事会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党委干一〔2016〕1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三条 评价董事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科学有效;
(三)立足职责,动态调整;
(四)分类开展,全面评价。
第四条 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任期评价与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一致。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董事会评价工作,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评价结果决定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依规运行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发挥功能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以及战略引领、创新驱动、公司管控、风险防范、监督落实等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国资委综合采取董事会述职、列席会议、开展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掌握董事会运行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选择部分董事会进行现场述职。
第九条 市国资委委派人员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查阅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等途径,了解掌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日常运作情况,作为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对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董事会评价实行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评价、出资人评价相结合。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董事会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自我评分,将结果报市国资委,同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与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相结合,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单列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简要明确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方向及措施,以及新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充分征求外部董事意见。
(二)企业内部测评。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各企业非董事会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部分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监事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重点,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四)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评价。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等,重点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城市运行服务保障水平等方面情况,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五)出资人评价。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和监事会根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并可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对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监管、重大决策、产权流转等关键业务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评估方式,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六)加权计算评价得分。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评价、出资人评价分别占10%、20%、20%、20%、30%权重。根据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对特殊功能类企业董事会评价实行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出资人评价相结合。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董事会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自我评分,将结果报市国资委,同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与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相结合,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单列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简要明确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方向及措施,以及新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充分征求外部董事意见。
(二)企业内部测评。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各企业非董事会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部分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监事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重点,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四)出资人评价。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和监事会根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并可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对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监管、重大决策、产权流转等关键业务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评估方式,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五)加权计算评价得分。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出资人评价分别占10%、20%、20%、50%权重。根据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对竞争类企业董事会评价实行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评价相结合。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董事会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自我评分,将结果报市国资委,同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与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相结合,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单列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简要明确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方向及措施,以及新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充分征求外部董事意见。
(二)企业内部测评。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各企业非董事会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部分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监事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三)出资人评价。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和监事会根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并可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对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监管、重大决策、产权流转等关键业务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评估方式,根据《董事会评价表》进行评分。
(四)加权计算评价得分。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评价分别占10%、20%、70%权重。根据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部门综合多维度量化评价情况,形成董事会总体评价初步意见,与企业沟通,董事会对总体评价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党委审议,最终形成企业董事会总体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
(一)董事会决议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的;
(三)存在重大决策失误,或对出资人的决策部署消极对待不作为,导致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具体标准参照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
(四)对出资人隐瞒重大事项,向出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出资人认定的未能尽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任期评价结果以任期内董事会每年度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按一定权重纳入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将董事会总体评价意见向董事会反馈。针对总体评价中指出的问题及关注事项,董事会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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