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党发〔2018〕11号《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党发〔201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党委干一〔2016〕1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市管企业董事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评价外部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立足职责,分类评价;
(三)注重实绩,科学有效。
第四条 对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年度评价主要评价每个自然年度外部董事履职情况,一般在次年一季度进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任期评价同步开展,一般在任期结束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任期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外部董事评价工作,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决定评价结果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外部董事评价分为职业素养、勤勉尽责、履职实绩三个方面。职业素养包括忠实独立、履职能力、廉洁从业等方面,勤勉尽责包括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保证精力投入、积极参会调研、关注风险控制、做好记录报告等方面,履职实绩包括依规决策和岗位贡献等方面。兼职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按照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国资委通过委派人员列席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查阅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审阅外部董事述职报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途径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市国资委运用多维度量化评价方法对兼职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外部董事在多家企业任职的,综合其在不同企业的履职情况,形成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年度内任职半年以上的外部董事参加年度评价。任职不足半年的外部董事不参加年度评价,但仍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条 外部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自我评价。外部董事根据自身履职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并根据《外部董事评价表》进行自我评分。
(二)企业测评。市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或者外派监事会)成员、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根据《外部董事评价表》进行评分。
(三)出资人评价。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和监事会根据外部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结合日常监管中了解掌握的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并可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根据《外部董事评价表》进行评分。
(四)加权计算评价得分。外部董事自我评价、企业测评、出资人评价分别占10%、30%、60%权重。根据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价得分。
(五)形成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形成评价初步意见,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经市国资委党委审议后,最终形成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一)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公司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任职企业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三)泄露从任职企业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的;
(五)董事会决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外部董事在表决时未提出反对意见亦未向市国资委报告的;
(六)出席会议次数和履职时间未达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规定的;
(七)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低于总次数二分之一的;
(八)出资人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兼职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等次的激励方式,具体工作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职外部董事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交流、培养使用、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与中长期激励挂钩。
外部董事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续任;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予以免职,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建立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市管企业外部董事。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别向任职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个人书面反馈,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外部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担任市管企业领导职务的企业董事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并决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一定程序向有关企业推荐的股权代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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