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2017〕30号《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7〕30号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市属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协同合作。制定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属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强化投资主体报告责任,实现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八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市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市属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将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企业报送完整材料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市属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境外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严禁在未充分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预案的情况下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市属企业应关注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风险,严格遵循国家、北京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市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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