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发〔2019〕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2:22:36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9〕2号






各市管企业: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

(一)调整内容

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

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

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

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

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

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

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

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三)工作要求

授权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领导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及时批复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备案管理权限不得下放。非授权企业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做好承接资产评估管理权限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规范

市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定职责部门,设置资产评估专职岗位,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备案专用章印模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完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关注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

行为及受处罚情况。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并将备选库名单及调整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包括:

公示范围,包括市管企业、评估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公示途径,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方式及资质、报告摘要、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等。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公示结论及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文件。

(四)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建立内部会审及专家评审制度,规范备案审核程序。市管企业要认真组织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监察等部门以及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市管企业应当明确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五)制定并落实资产评估检查制度。加强内部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管企业应当通过“北京市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资产评估审核管理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分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对于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可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向市国资委进行报告。

(二)市国资委通过加强产权登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检查机制等方式,加大对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管企业对照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董事会评价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三)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其授权资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行业管理沟通机制


市国资委将与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建立工作机制,督促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履职,及时发现并通报市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等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情形,并建议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明确时间要求

授权企业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备案专用章印模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权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执行。

各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附件:资产评估管理改革授权企业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国资委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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