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9〕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全省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编制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有执法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的,可与行政执法事项合并为一个清单,并标注为“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明确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编制权利告知书,明确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便民利企要求,在实体政务大厅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布。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司法部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国家对应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明确法制审核流程、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省司法厅协调建设省以下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要大力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认真落实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2.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汇集共享。充分利用“一云一网一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要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库,逐步形成数据汇聚、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综合平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3.强化智能应用。要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4月底前,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培训。2019年5月底前,省司法厅要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对省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三项制度”工作培训。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三项制度”工作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实施。自2019年6月起,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更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督促评估。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省司法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地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一次督促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按国家统一规范推进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财政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名录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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