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9〕1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9〕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有关要求,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合理规划公安、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戒治功能,实现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收戒率100%,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率90%以上,从严落实分段管理,依法应收尽收。建立健全吸毒人员查处、收戒、转送、治疗、帮扶的工作机制和标准体系,形成责任分工明确、衔接机制流畅、戒治方法科学、治理体系完善、监督检查有效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巩固操守率,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场所建设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工作的意见》(禁毒委通〔2018〕7号)要求,合理布局新建、扩建、改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加强对闲置的学校、医院、看守所、监狱等公共设施改造利用,完善戒毒所生活、医疗、劳动、康复、教育、培训等功能。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专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床位数不低于床位总数的10%,或者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明确专门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场所,或者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病残吸毒人员专门收治区域等方式,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难题。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依托贵州省政务数据“一云一网一平台”等贵州大数据发展成果,加快信息技术与安全防控、戒毒业务融合发展,建立禁毒业务综合平台,实现吸毒人员发现查处、戒毒治疗、分段转送、诊断评估、社会管控等工作“一网办理”,实现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相关数据横向联通,提高戒毒工作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各地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推广使用毛发、血液等实验室检测方法,严格吸毒人员成瘾认定,加大查处收戒力度。对吸毒成瘾严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以及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依法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严禁降格处理。
(四)建立健全收治机制。省禁毒委要加强对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资源的统筹和合理调配,建立戒毒人员转送机制,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严格按照《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落实分段管理,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依法转送戒毒人员,不得拖延或者提前评估出所,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依法依规接收,不得拒收。
(五)建立健全死亡处理机制。制定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办法,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部门和死亡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职责,协调禁毒委成员单位建立戒毒人员死亡联合处理机制,积极做好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工作。
(六)建立健全无缝衔接机制。强制隔离戒毒原决定机关要在《戒毒条例》规定时限内完成戒毒人员解除和变更戒毒措施的执法审批,制作法律文书送达被决定人和执行单位。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将预出所人员基本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省禁毒办分发各地,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时接回出所人员,并落实管控措施,杜绝脱管失控。
(七)建立健全出所管控机制。严格戒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戒毒措施等管理执法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落实审批责任,严把出所关口。实行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双延伸”,社区禁毒工作人员在戒毒人员出所前6个月介入开展回归衔接工作,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要组织人员深入社区一线,对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帮扶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社区康复人员管控工作,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建立以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的的集中康复机制。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监督指导,科学设置考评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要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探索尝试派驻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转送、管理、解除、变更措施、死亡处理等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执法工作纳入法律监督体系。
(九)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戒毒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实施帮扶救助,参与死亡善后处理工作;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戒毒人员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人社部门负责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医保部门负责将戒毒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体育部门负责制定戒毒人员体能康复训练标准,指导康复训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戒毒人员家属应积极参与戒毒人员帮扶救助,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主管、戒毒场所主抓、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提升戒治水平
(十)提升戒毒医疗水平。按照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设置,卫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场所内设医疗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戒毒治疗医务人员培训等工作。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纳入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机构参加社会公立医院组建的医联体,加大对HIV人员的疾病防控技术支持和经费投入。将患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等符合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纳入属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场所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一)提升教育矫治水平。坚持把教育矫治贯穿戒毒工作全过程,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戒毒常识和传统文化教育,提高戒毒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知能力,发挥教育矫治的攻心治本作用。
(十二)提升康复训练水平。合理设置戒毒人员体能康复训练科目,完善测试标准,健全训练设施,强化体能康复训练;做好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重建社会支持系统;加强劳动康复训练,促进戒毒人员身心康复。
(十三)提升技能培训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充分利用职业学院、技工学校、爱心企业等资源,对戒毒人员开展多样化生产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四)提升诊断评估水平。制定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权限和职责,统一评估标准,规范评估流程,明确评估机构和人员,开展量化考核、综合考察、科学评价,增强诊断评估科学性、合理性。对被两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应当从严控制。
(十五)提升戒毒研究水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戒毒工作理论研究,探索戒毒治疗、身心康复、教育矫治、后续帮扶等工作的科学规律。联合高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戒毒专业人才,开展戒毒理论研究和科研攻关。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断增强禁毒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戒毒管理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要采取调剂、招录、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管理力量不足问题,确保公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配备比例不低于戒毒人员总数的8%、9%、10%、11%;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警察数量不低于本单位警察总数的75%,戒毒大队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戒毒人员总数的8%。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场所建设、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戒毒人员技能培训等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按规定将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招录的辅警、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动态保障机制。对中央财政补助需地方配套的经费,地方财政要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
(十九)强化督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省禁毒委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省级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所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考评,有效推动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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