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4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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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6日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报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省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分为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省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获奖企业(组织)推荐名单。

第六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申报企业(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以及获奖单位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当地申报企业(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以及获奖单位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八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的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已获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获奖6年后(含6年)方可再次申报;已获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省长质量奖,但6年内(含6年)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并对申报表和印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需经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组织)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省长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全体专家组成员投票产生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企业(组织),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综合资料评审情况、现场实地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形成综合现场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表彰名单。

第十七条 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推荐表彰名单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征求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方面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同时,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发现违反者,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省长质量奖称号,不得擅自制作省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对伪造或冒用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省长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和奖杯,并自发生上述情形起6年内(含6年)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注明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机制。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交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从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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