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4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教育经费结构,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投入,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机制,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有效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投入,尽力而为。确保我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以及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积极扩大社会投入。同时,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
2.统筹兼顾,提高绩效。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近期发展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区域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经费保障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经费监管,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具体措施
(一)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合理划分教育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两个只增不减”要求,确保教育经费增长法定要求和拓宽教育经费渠道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加强省级统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财政拨款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职业学校、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到2020年,制定完善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合理分担办学成本。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等收费管理机制和行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学费政策上支持重点院校、优势学科、示范专业的创新发展。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来华留学生,在学费标准范围内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探索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落实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收社会捐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强化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加强规划引导,把规划作为项目审批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监督部门,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的项目实施计划。全面分析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推广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完善规划实施的调整改进机制,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政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合理布局学校建设,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巩固完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大教育扶贫力度,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按省确定的各级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基准定额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推动义教均衡发展。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全面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有关资金重点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标准和正常教学运转。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和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设施设备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着力解决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易地扶贫搬迁入学等突出问题,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并进一步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启动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财政教育经费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收入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调查比较制度,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同步调整。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地区要加快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教师的倾斜力度。严格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备学前教育保教保育人员,加快符合条件非在编教师的入编工作,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入退出机制及财政补助政策,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支持普通高中发展。整合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支持普通高中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设立“特色高中建设支持计划”,向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推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管理创新、学校评估、学科建设等专业服务供给。按照地方政府债务化解范围,对普通高中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可通过发行地方债券置换。(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它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机制,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应用技术院校和专业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符合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特色重点专业倾斜。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校企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服务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围绕“保基本促公平、助脱贫促民生、抓育人促发展”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积极推进“精准资助”,加强部门协作,努力做到资助对象精准、手段精准、时效精准。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为重点,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无障碍入学;统筹兼顾其他各类困难学生,全面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统筹政府、社会、学校等各种资助项目和资金,努力做到“应助尽助”。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覆盖,不断提高“贵州特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水平。发挥学生资助育人功效,建立健全资助育人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高校转型发展。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和科研稳定支持体制,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一流本科教育。引导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以部省合建、省部共建高校为引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产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等,重点建设一批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流学科、学科群和专业。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增加研究生教育资源,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再部署增列一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围绕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改革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实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加强学科课程资源建设,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深入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平台建设,形成有利于高层次、创造性人才成长的研究生培养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普通高等学校)
(十五)加大教育改革投入。进一步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统筹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建设一批符合当地产业结构需求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校优化专业结构,加快急需紧缺专业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支持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生经费资助政策,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经费监管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经费统筹权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依法落实国家财政教育投入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科学规划经费使用,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加强成本监审,落实教师待遇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经费监管体系。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科学编制,强化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流程梳理、机制建设、资金绩效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按照“1+N”模式进一步完善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度体系,确保专项资金执行管理有标可对、有责可定、有章可循。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重点县、重大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提高经费使用绩效。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地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考核,逐级分解省级绩效目标到市(州)、县(市、区、特区),提高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考评操作性,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实行绩效目标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公开制度,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资金安排和调整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厉行节约办教育,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建设豪华学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增强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建立完善资金分配、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按要求建立教育经费信息化管理平台。坚持有规划地组织全省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和基层财务人员培训,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素质。完善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推动落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等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地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成效。
(二)强化重点督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责任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跟踪掌握进展,及时督促落实。各地各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各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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