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2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2日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减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依据《贵州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贵州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以城带镇、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污水处理领域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厂网建设一体、建设运营一体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营方式,促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8年起,用三年时间,以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导向,补短板、提质量、增效率,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率。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达374.5万立方米/日,生活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95%(市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达85%、建制镇达5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市级城市达90%、其他设市城市达75%,县城力争达60%。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2万立方米/日,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管网900公里,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120吨/日;设市城市启动污水处理监测站筹建工作;建设153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配套管网245公里。
2019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6万立方米/日,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管网1000公里,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160吨/日;贵阳市、遵义市建成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176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配套管网355公里。
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5万立方米/日,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管网900公里,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250吨/日;设市城市全部建成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132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配套管网270公里。
三、重点任务
(一)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镇建设现状、发展需求和排水分区,合理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坚持科学、经济和有利于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就分散”布局污水处理设施。选用成熟、可靠的污水处理工艺,不盲目追求新工艺、新技术。用三年时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5.7万立方米/日,建设461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厂网协调,大力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开展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普查,摸清管网建设现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污水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完善收集管网系统。重点针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水质低于设计标准的情况,对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的收集管道查漏补缺,加快背街小巷收集支管的建设改造,加快老旧破损管道的更新改造,加快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加强对雨污管网错接、乱接的整治改造,多管齐下全面提高污水收集效率。特别是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通过优化、细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厂网能力协调配套,污水收集全面高效。加强新建、改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管控,提升管网建设质量,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用三年时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管网2800公里,461个建制镇配套建设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70公里,有条件的建制镇将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三)提标排放,积极开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对不满足受纳水体生态质量要求的原有污水处理厂,按水体保护要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结合再生水用途及其水质要求,合理布局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节水减排,为城镇生态景观、道路清扫、绿化浇灌、工业生产等提供符合相关水质要求的生产和生态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四)多元协同,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减量化。坚持“泥水并重”,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等污泥泥质标准,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的原则,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建设。2018年,全省市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8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在具备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县,鼓励采用焚烧或水泥窑协同方式处理处置污泥。在具备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市、县,稳步推进建材利用、堆肥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加强卫生填埋场处理处置污泥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进入填埋场的污泥泥质标准,严格执行填埋作业技术规程。因地制宜多元化处理处置污泥,逐步降低填埋处置所占比重。(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综合施策,源头治理防范城市黑臭水体。扎实推进全省城市黑臭水体大排查大整治,适时开展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和销号。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持续开展城市水体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源调查,坚持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实施源头管控、综合治理,促进城市水体质量改善。排查整治城市河道两侧生活污水直排口,将直排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沿河污水收集管道建设改造,切实解决沿河污水管道渗漏问题。加快合流制管道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管道,采取增设溢流控制装置,减少雨季合流制污水排入城市水体造成水体质量恶化。综合施策,坚决防止市级城市新增城市黑臭水体。启动贵阳市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合理布局雨水收集、调蓄和处理设施,有效收集和处理初期雨水,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六)健全机制,全面加强污水设施运营监管。各级污水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考核,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管住增量、消化存量,新增排水户先许可、后接入,存量排水户按排污量大小逐步完成许可。建立健全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管理职责,明确管网运营维护主体,强化提升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梳理排查已建成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资金来源、运营维护费用情况,加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鼓励采取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PPP建设运营模式,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污水处理监测体系,加快实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监测站应具备主要指标检测能力,可提供水质监测、检测服务。加快监管信息共享,各级污水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共联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在线监测等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污水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按时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指导,及时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强化市场运作。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在政府参与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着力规范PPP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退出、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污水处理领域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合同文本中要明确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建立推广PPP项目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污水收集、处理、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推进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支持政策。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模式,以运营补贴作为主要投入方式,或对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力度。在现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生态补偿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制度,逐步加大投入比例。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专项债券、项目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提高项目直接融资比重,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债券和投贷联动。严格执行《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征收率,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机制,对于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落实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对污水运营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违法排污等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及时查证处理,及时公布查证处理结果。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落实,数据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管理权限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展示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有计划地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全民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附件:
1.2018年度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2.2019年度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3.2020年度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4.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5.建制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任务分解表
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依据《贵州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贵州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以改善环境卫生质量为核心,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因地制宜选择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通过科学论证,选择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8年起,用三年时间,以解决设施能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导向,补短板、提质量、增效率,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效率,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达24010吨/日,贵阳市、贵安新区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其他设市城市达95%、县城达80%、建制镇达70%,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1200吨/日,建设240个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转运)设施。
2019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1900吨/日,建设160个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转运)设施。
2020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10吨/日,建设139个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转运)设施。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结合城镇建设现状、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三年时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10吨/日。对于较为偏远的城镇,可因地制宜地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就近处理。在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鼓励各地通过新建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减少原生垃圾填埋,延长原有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二)大力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及规划,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运网络体系。加强城市老旧转运站升级改造和建制镇垃圾转运站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积极推广压缩式、封闭式收运方式,减少和避免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全省建设539个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转运)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推广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服务,提升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探索餐厨垃圾(含厨余垃圾等湿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园林垃圾等有机垃圾一体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公共机构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施。用三年时间,全省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285吨/日,实现市级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鼓励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四)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贵阳市、遵义市和贵安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供销社)
(五)全面强化设施运营监管。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健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对存在偷排漏排、故意编造篡改排污数据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鼓励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通过“生活垃圾在线计量系统”等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全省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动态监测,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达标运营。推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公开,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排放浓度等信息,垃圾焚烧厂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通过企业网站、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卫生填埋场应安装渗滤液在线监测装置,并按相关规范标准加强地下水水质、填埋气体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以及场界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责成相关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达标运营及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环卫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按时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指导,及时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二)强化市场运作。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在政府参与新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着力规范PPP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退出、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领域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合同文本中要明确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建立推广PPP项目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垃圾收集、处理、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三)强化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统筹相关支持资金,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提高项目直接融资比重,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债券和投贷联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垃圾处理费标准逐步达到不低于垃圾清运和处置成本。财政、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障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生活垃圾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垃圾收运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大力推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设施运营质量。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考核机制。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落实,数据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管理权限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展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成效,有计划地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全民支持的舆论氛围,为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供销社)
附件:
1.2018年度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2.2019年度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3.2020年度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任务分解表
4.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转运)设施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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