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19:31:53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法定证照”。

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暂住证”。

三、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从业证明”。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2.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出示相关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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