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博士后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博士后工作内涵建设,切实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聚集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作用。结合我省博士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为贵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通过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强化考核和评估机制,规范流动站(工作站)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数量进一步增加,博士后科研成果转换率显著增长,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做好综合评估,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方式。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发放。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原件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
(三)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应围绕其主要业务科研领域,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注销。严格设站条件和设站程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当控制设站规模。鼓励和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工作站。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流动站、工作站并开展相关工作,省级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建站补助5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探索建立博士后研究院培养方式。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市场主体和科研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创新研发需要,主动与“双一流”高校及国家级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借助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培养资源及科研优势,探索建立博士后研究院,促进我省重点产业科研成果的本土转化,助力高层次人才规模化培养及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发展。
(五)全面落实分级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开展政策制定、制度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六)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人员。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研究人员挂职锻炼数量。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七)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工作期限、经费安排、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和违约责任等。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严格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条件,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八)畅通退出渠道。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流动站、工作站与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协调联动机制,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四、提高培养质量
(九)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备案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十)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学术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内外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鼓励设站单位与国际国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深入推进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实时、动态评估体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开展评估工作。按照国家部署安排,每5年对流动站、工作站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资格。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新设站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对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撤销其设站资格。
五、支持创新创业
(十二)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紧扣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吸引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省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及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四)完善博士后科研经费和生活资助经费投入机制。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企业性质的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积极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各地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按照《贵州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资助经费5万元,所需经费从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中,第一年生活资助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通过开题报告后发放;第二年生活资助经费在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通过后发放。对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发放年度生活资助。
(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十六)提升服务水平。依托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机制,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十七)建设交流平台。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搭建服务交流平台。最大限度发挥好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采取项目对接、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技术服务等形式,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提供服务指导。支持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博士后交流平台,进一步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支持我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并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设站单位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兑现相关政策待遇,通过一系列服务保障措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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