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7〕7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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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0日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7〕17号)精神,指导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贵州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由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省产业园区,含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收集过程调查,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单位,分别纳入相应类别污染源普查工作。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放射性物质:稀土等15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种植制度、土壤类型、耕种方式不同条件下调查化肥、农药、地膜使用及残留、秸秆处置和资源化处理对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水产养殖污染源对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筏式、滩涂养殖集中模式等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进行调查。禽畜养殖业污染源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粪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处置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根据国办发〔2017〕82号文件制定我省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我省清查普查名录。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生产工艺信息、治污工艺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并按《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省农委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由省农委统一负责,各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确定我省普查清查名录和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名录。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下发的技术规范,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编制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指导开展全省普查工作。各市、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可参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普查技术规范,并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认真完成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按照企业类型如实填报各项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分工。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我省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污染源普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及相关数据审核。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依据普查对象的名单,负责提供普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规模以上单位基本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我省增加的普查报表,负责提供我省农业普查数据,协助调查城乡生活能源消耗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全省加油站汽油、柴油、煤油购销基础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数据审核。

省军区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我省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提供航油消耗相关信息及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参照省级各部门职责,明确各自责任,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四)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前):成立省、市、县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和执行机构,落实经费,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流程,做好资源保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根据国家下发方案,由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省、市、县各级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国家下发的技术规范编制普查工作各类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开展污染源名录库筛选清查工作。

2.清查建库:根据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结合我省已有各类名录库,组织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污染源清查工作。

3.组织普查试点:在贵安新区进行全面普查试点,通过试点工作验证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并更新下发。

4.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各地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协助完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现场调查、审核、填报普查表和数据录入工作。

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抽样检测、核查和评估,开展普查数据与宏观统计数据的比对和校核,选择重点流域和区域,开展普查数据环境质量模拟校验,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到符合标准,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

5.成果总结与发布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及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与表彰。

(五)普查培训。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及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的培训;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办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负担部分,由各地科学合理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列入各部门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黔府发〔2017〕17号文件经费保障要求,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普查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宣传、培训与指导,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酌情予以补助,普查资料建档,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及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本级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沟通、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一)建立普查责任追究制度。全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将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的完成普查各项工作。

(二)建立普查质量管理体系。依托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普查领导机构、普查工作执行单位、工作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制定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的考核细则,纳入工作考核。

(三)做好普查数据核查和校验。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必须重新调查。

(四)落实依法普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置,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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