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7〕6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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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切实抓好全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决不能以牺牲风景名胜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扎实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紧盯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一件一件抓综合整治,一项一项抓提质升级,努力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7年起,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生态保护意识、规划执行意识、依法管理意识,全面推进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推动风景名胜区成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先行区、示范区。

(二)年度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2012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问题的整改验收,基本完成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有关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整改。全省风景名胜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综合整治提质升级工作方案,全面清查梳理有关法律规章、“两违”建筑等。

到2018年底,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有关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整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全面完成、详细规划覆盖面大幅提高,规划管控更加有力,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及经营活动等全面得到整治,规划、选址、建设程序规范有效,标识系统建设全部完成。

到2019年底,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投入进一步加大,保护和游览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在保护珍贵风景名胜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助推农村脱贫攻坚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公众生态文明教育、旅游休闲度假的重要载体,为全省推动全域旅游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依法行政,整治“两违”建筑。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生态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等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我省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存在违背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条文、规定,及时按程序提请予以修正。全面排查涉及全省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对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定及上位规划的,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依据已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建立问题台账,坚决杜绝新增“两违”建筑,逐步解决已建“两违”建筑,制定调整、搬迁、改造或拆除方案,有计划地严格实施。依法整治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依法整治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行为,依法整治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活动和行为,重点查办开山、采石、开矿以及违规水电开发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典型案件。及时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梳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方案和协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等范围矢量数据,按照颁证权限组织分级清查其中矿业权出让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二)科学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创新规划理念,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边界和保护分区,合理布局游览服务设施,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对已批准未达到修编年限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补充风景名胜区分级保护内容,划定核心景区范围。加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力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物、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总体规划,推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重点抓好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涉及较多建设活动区域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扩大详细规划覆盖面,强化详细规划对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落实。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提高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编制深度,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根据景观环境,协调建筑风格。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加大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建设活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建设活动审核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库,做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三)规范标识系统,提升整体形象。严格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制定省级风景名胜区标识系统设置参考标准,确保新颖美观、富有地方特色。及时规范设置全省风景名胜区徽志标牌、界桩界碑等,加快形成风景名胜区标志、景观景点介绍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公益事业宣传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导引牌、森林防火警示牌、游览安全提示牌等功能齐全、美观大方的标识系统,全面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形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四)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和建设审批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游览服务设施,建设或提升一批亟需的资源展示、解说教育、游客安全、道路交通、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设施。实施风景名胜区游览服务“五个一”工程,实现全省每个风景名胜区都有一套风景名胜区标识系统、一套门禁系统、一个游客服务中心、一套科普手册、一本科学解说词,切实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工作,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一批保护监测设施,切实提升风景名胜区保护、监测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能力。建设5个以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示范智慧景区,支持和指导具有条件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智慧景区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五)推动全域旅游,助推脱贫攻坚。突出风景名胜区特色内涵,加大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力度,实现自然风景与民族文化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好风景名胜区服务公众休闲度假的功能,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在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优先支持当地群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旅游服务、项目经营,优先安排就业岗位,推动地方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开展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依托风景名胜区外围村镇建设旅游服务基地,探索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新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六)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体制机制。完善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明确承担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机构,依法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地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旅游发展、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乡、村等相关方面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配套制度,鼓励和指导地方加快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备条件的,实现“一区一条例”。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管理。完善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审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把依法审查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省文物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职责,编委办、发展改革、财政、法制、旅游发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承担本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本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的主体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承担直接责任,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细落小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培训,实现应训尽训、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加强政策培训,提高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加强规划培训,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规划管理水平;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风景名胜区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作用,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为风景名胜区政策研究、业务审查和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图集,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依法使用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支持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各地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基础条件较差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依规参与风景名胜区经营性项目建设与服务。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资助和捐赠。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实行按季抽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落实,实施不力、进度滞后,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责、从严问责。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强风景名胜区整体宣传,充分展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提质升级工作。要抓好示范引领,挖掘、发现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的景区品牌,丰富宣传报道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实现传播效应的最大化,积极传递正能量。要从公众、游客和青少年科普等方面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改变风景名胜区重旅游营销、轻公益宣传的问题,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认识、理解与支持,使风景名胜区成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先行区、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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