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9〕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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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19〕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19〕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风险,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计发办法。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部署,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统一计算口径。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起,由省级统计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2018年及以前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人员本人2019年及以后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缴费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一)统一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省级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的基金,应按月逐级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全省的征缴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征管体制调整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支出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支出。每月25日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预算及参保变动情况核定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逐级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月底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次月全省用款计划汇总至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资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统一预算管理制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征缴扩面、政策因素等合理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下达各地执行。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应按规定于每年10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县级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保证支付2个月的周转金。对2018年12月31日前未签订合作协议、未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基金的市(州)和贵安新区,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2个月的,除预留保证支付全市(州)和贵安新区2个月的周转金外,剩余基金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2个月的,应将结余基金全额划转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补足2个月周转金。对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基金的市(州)和贵安新区,协议期内的待遇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安排,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从2019年起,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在保证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签订基金保值增值协议期限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省政府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向各地分解下达预算任务,年终统一考核。对于预算收入完成95%及以上,且实际支出不大于预算支出的103%出现基金缺口的市(州)和贵安新区,由省级在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在预算年度内,除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因素外,对于未完成预算收入的95%,或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103%出现基金缺口的市(州)和贵安新区,由同级地方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弥补。


四、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和部省平台建设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发应用软件,建成省级集中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财务业务一体化接口,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通过“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建设和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经费,按“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统筹保障。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大数据经办管理工作平台。全省各地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经办规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统一考核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奖惩,对各地在政策落实、预算执行、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业绩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强化工作职责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等工作。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基金缺口资金保障、用款计划审核及基金拨付等工作,牵头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等财政事务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基金年度预算执行,按规定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缴扩面、关系转移、待遇核发、会统核算、稽核内控、个人权益记录、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八、加强组织实施


全面规范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应收尽收、弥补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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