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8〕35号《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黔府发〔2018〕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黔府发〔2018〕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8〕11号)要求,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目录管理
凡未纳入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目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除国家决定调整的事项外,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中介服务事项,确需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建立目录调整机制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后生效之日或国务院决定实施之日起,立即新增或停止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调整公布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规范中介行业管理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委托方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予以保障。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2.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doc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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