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9〕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9 02:59:0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9〕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文件要求,促进我省外商投资快速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门槛、增加限制;负面清单之内的限制领域,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服务标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支持公平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全省各类产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大数据电子信息、新医药大健康、文化旅游、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消费品制造、工业设计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鼓励外资以并购等方式投资。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境外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等)


二、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四)支持研发创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对外商在黔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及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由省相关部门在现有专项中按规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补助。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贵阳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五)鼓励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非禁止类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采用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适当扩大抵免层级,对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分别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六)引导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给予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七)优惠水电价格。达到一定规模的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用水年取水量1200立方米以下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资源费,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外商投资企业用电享受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降低用工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8年12月底职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临时性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缴费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补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探索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我省户籍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减少物流费用。全面取消铁路货运抑尘费等8项收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集装箱班列、班车和相关集货支持政策。试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持有黔通卡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外商投资企业货运车辆通行费给予最高89折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免收船闸过闸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


三、打造利用外资平台


(十)推动外资向开发区集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开发区集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运营区中园、一区多园等,鼓励外资参与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直接利用外资占全省比重超过50%。(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建设国际合作园区。以“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和省级开发区为重点,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打造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开展省级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工作,适时申报建设国家级国际合作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二)用好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平台。借助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开展产业链招商,继续办好港澳台等重点地区招商活动。发挥我省各类开放创新平台作用,打造利用外资新载体。扩大境外商务代表处布局半径,构建辐射重点投资来源地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十三)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对总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百千万人才”计划奖励政策。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服务绿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安置和未成年子女入学、免摇号上牌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利用省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黔投资,支持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鼓励省商务发展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我省引进来和走出去项目。省相关部门现有专项对在主板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35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获取较低成本的债券资金。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资本金偿还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贷款。引导境外长期资金投资我省资本市场。支持省内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十六)提高资金运用便利度。支持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借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境外发债,允许在外债额度内调回募集资金,对调回的外币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制度。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流程,促进跨境人民币投资便利化。(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十八)优化外资项目审批(备案)服务。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事项依法委托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实施。赋予“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备案)权限,在“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省级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逐步将试点经验推广至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服务,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批时限,探索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九)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度。对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人签发入境有效期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入境R字签证。持R字签证的外国人因入境事由尚未终止,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可延长签证停留期限(本次入境累计不超过1年);持R字签证入境并具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供便利,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建立外国人才签证绿色通道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即报即办,当日办结。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经外事主管部门同意,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为有需要的国有企业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因公出国(境)手续和APEC商务旅行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外事办)


(二十)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先出区、再报关”“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等改革举措。支持贵安新区国际物流港建设,加快推进贵阳铁路口岸申报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六、强化保障落实措施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利用外资专项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修订《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二十二)强化考核评价。将外商直接投资(FDI)纳入“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和省级开发区考核重要指标并逐步加大权重。


(二十三)强化资金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黔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个性化扶持政策。各地依据法定权限,可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二十四)强化检查指导。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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