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8〕1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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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发〔2018〕1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发〔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或出国(境)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级机构改革完成后,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下同)审查或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解释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解释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贵州日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省人民政府网站、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刊登发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级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市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及时主动、同步部署、首长负责、归口发布的原则,对常规政务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要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信息、舆论监督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专访、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和途径及时、真实、准确对外发布,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建立健全政府会议开放制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省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开展会议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一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军区、省纪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贵州省总队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省人民团体负责人,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省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通报省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讨论须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和决定省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二)讨论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省长确定,或者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不请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应尽量减少集中开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四十八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省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 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五十四条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省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和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批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它按组织原则需由省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省委审定。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部署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确保政令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六十条 对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长、副省长重要批示,各地区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在省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黔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黔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并提前三天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培育和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七十五条 未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市(州)、县(市、区、特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七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


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七十七条 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各类组团、来宾来黔,由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黔,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台湾同胞来黔交流工作,按规定报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2013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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