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8〕2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9 03:02: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通知






黔府发〔2018〕2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兴仁县


设立县级兴仁市的通知


黔府发〔2018〕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2018〕107号),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兴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仁市的行政区域,兴仁市人民政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二、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三、省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兴仁市开展相关工作。撤县设市涉及的各类机构要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兴仁市自行解决。


四、兴仁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五、兴仁市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撤县设市期间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相关工作有序稳妥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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