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7〕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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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黔府发〔2017〕3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黔府发〔2017〕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切实增强统筹发展能力,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助推民族地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向具备条件的民族自治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民族自治县更多的自主权,增强统筹发展的能力。(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二、优先支持做好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安排立项。支持地方政府提前一年完成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农村公路“组组通”公路建设。省在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中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支持,到2019年实现100%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提升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国省道公路等级和密度,到2020年,90%以上的国道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三、优先争取将民族自治县符合条件的新建或在建小型水电站纳入中央资金补助范围,并将中央投资收益纳入项目县的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脱贫攻坚。对光照资源相对丰富、电网接入条件允许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在光伏发电指标竞争性配置中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编制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创建大健康医药产业示范基地,有条件的民族乡发展大健康医药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编制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优先推进“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扶贫,指导和帮助用好省扶贫产业发展子基金,到2018年,每个民族自治县建成1-2个特色农产品支柱产业示范基地,每个民族乡建成1个以上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六、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建立健全农产品定向直通机制,加快建立农产品定向采购配送平台,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农产品定向直供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直销餐饮酒店、经销企业和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七、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乡、村纳入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站(点)建设,并在网络资费、租赁场所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到2018年,民族自治县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扶贫办)


八、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倾斜力度,挖掘民族乡生态文化优势,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县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优先安排民族乡打造一批精品乡村旅游点。(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九、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县建设一批民族特色鲜明的特色小城镇、民族乡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认真落实《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关于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规定,确保民族乡在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上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网公司等)


十一、省、市(州)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17年起,省财政通过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每个民族自治县2000万元以上,并作为固定补助基数。对民族乡补助50万元,单独予以列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二、针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适当降低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农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用好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担保等方面支持,为基金项目增信分险。(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用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纳入民族贸易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四、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所需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脱贫攻坚项目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用地、集体经营性资产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十六、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旅游项目中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支持以脱贫产业为导向,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选择有市场前景、有资源潜力的资源富集区开展前期调查评价,并在矿业权投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优先安排。(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决战脱贫攻坚工作中急需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边报批。建设使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支持作为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发森林碳汇资源,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推动和引导具有碳交易配额履约任务的企业购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林业碳汇减排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十九、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适当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护林员指标向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倾斜。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二十、省、市(州)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按照7%的权重因素向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倾斜,支持提升教育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建立省、市级示范性学校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中小学机制,引导优质学校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展共建帮扶活动。省、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区域内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分别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普通高中。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市(州)辖区(市、县)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二、将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适当增加国家级“特岗计划”教师指标。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确需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辅助教学的农村学校“双语”教学岗位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优先将民族自治县纳入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展民族节庆、歌舞、传统手工艺等民族文化传承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繁荣。支持编制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倾斜力度,力争到2018年民族自治县均建成1个以上民族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有条件的民族乡建成1个以上民族文化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产办、省民宗委)


二十四、建立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县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对口帮扶民族乡卫生院的对口帮扶机制,帮助民族自治县至少建立一个二甲以上医院。省、市(州)三甲医院针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定期开展医疗卫生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十五、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可以采取适当降低学历、降低开考比例、面向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面向本地人才等方式招录(聘)人才。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急需紧缺的人才,可简化考试程序。向具备条件的民族自治县下放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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