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7〕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黔府发〔2017〕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普查的重要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环境统计平台,充实完善环保大数据建设,对于准确判断我省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对象: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普查实施方案确定。
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要将大数据信息建设与本次普查共同推进,着力提高环保大数据监测能力,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省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普查经费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将普查经费分级列入部门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钟勉(副省长)
副组长:
周乐职(省政府副秘书长)
熊德威(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肖云慧(省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
哈思挺(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美钧(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仕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温贵钦(省公安厅副厅长)
赵翰飞(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苗智会(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陈维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龙平江(省交通运输厅总规划师)
肖荣军(省农委副主任)
帅文(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林军(省地税局副局长)
周进新(省国税局副局长)
胡微微(省工商局副局长)
徐国骏(省质监局副局长)
陈维淼(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苗智会(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兼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代章。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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