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7〕1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通知
黔府发〔2017〕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盘县
设立县级盘州市的通知
黔府发〔2017〕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批复》(民函〔2017〕74号),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盘县的行政区域为盘州市的行政区域,盘州市人民政府驻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盘州市由省直辖,六盘水市代管。
二、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三、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盘州市开展相关工作。撤县设市涉及的各类机构要严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盘州市自行解决。
四、盘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五、盘州市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撤县设市期间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相关工作有序稳妥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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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贵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