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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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府发〔2017〕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府发〔201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市县实施和管理。年底前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总结贵安新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瓮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经验。


(二)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推进全省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制定并发布新的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全面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综合监管,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探索“智能”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云上贵州”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贵州诚信网。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五)优化公共服务。认真执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规划和投入体制,推广“五全服务”模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优化、完善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六)积极推进“法治毕节”创建活动。坚持以“六大工程”为统领,扎实推进“法治毕节”创建各项任务,在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矛盾化解、民生保障、普法宣教等方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期待,为“法治贵州”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大省直部门帮扶指导力度,支持和帮助毕节市开展好各项创建工作。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七)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执行立法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试行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制度。探索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作用。


(八)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突出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健康等融合发展,推动构建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高报备及时率。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年底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组织清理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举报纠错工作,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十)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十一)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专业性较强的部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一律事先作出评估。推动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防止出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


(十二)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全面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重要文件、参与重大项目、签订行政合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将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毕节市和贵安新区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建立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十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部门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


(十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十七)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查询系统。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九)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


(二十一)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消极腐败行为发生。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交易、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应用全覆盖,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三)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等机制。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关行政机关积极探索依法建立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法得以实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二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64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整合集中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改革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研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五)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以及与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学法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地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行政学院将宪法与公共行政法等法律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实施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完善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二十六)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依法组织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考评。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二十八)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单独进行考核。加强和改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以及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考核落后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力量。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任职交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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