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1-20 01:36: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易炼红

2018年11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一)删除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文中的“营业税”。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分别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凡是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减税、免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样给予减免”。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的“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将第三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管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二)将第六条中的“地方税务局”、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三、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一)将第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六条中的“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四、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一)将第六条中的“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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