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9〕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彭泽工业园区调区的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彭泽工业园区调区的函》
赣府厅字〔2019〕67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恳请批复彭泽工业园区调区的请示》(赣发改开发区〔2019〕721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彭泽工业园区将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面积调整到1公里范围外。
二、彭泽工业园区原规划核准面积1380.66公顷保持不变,此次调区将现四至范围内长江岸线527.18公顷用地进行调整。其中:矶山生态化工区原核准面积378.74公顷,调出205.82公顷,调入234.47公顷,调整后面积为407.39公顷;综合工业区原核准面积86.8公顷,调出41.76公顷,调入13.66公顷,调整后面积为58.7公顷;澎湖湾工业区原核准面积915.12公顷,调出279.59公顷,调入279.03公顷,调整后面积为914.56公顷。所有调入区域一律不得在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调区后的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落实。
三、调区后的彭泽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有关规定。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纠错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8号)规定,自然资源部拟对长江岸线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设定准入条件,出台负面准入清单。在试点过程中,对符合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但纳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长江岸线范围内的应限期退出,长江岸线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应逐步退出。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衔接,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彭泽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衔接,统筹做好现有园区内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工作,避免二次搬迁。
五、彭泽工业园区调区建设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精神,按照布局集中、项目集聚、产业集群、资源集约、政策集成的要求,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着力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打造成为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引擎和增长极。
六、九江市人民政府、彭泽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稳妥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要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林地征收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搬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彭泽工业园区建设情况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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