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9〕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提升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力争培训2.65万新型学徒,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2.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3.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
4.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技能人才建设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各地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根据实训基地实际承担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和完成效果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5.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6.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面向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社会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7.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8.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新技能开发为主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在设区市建设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县(市、区)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培训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职业院校可考核招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前3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和互联网课程体系的开发投入。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组织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满足培训需要。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和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高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9.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10.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
1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自2019至2021年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7.3亿元,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年度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12.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大监察执纪力度,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2019年全省完成各类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指标,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各设区市的计划任务执行。各市、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各设区市要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地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提高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省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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