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9〕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和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和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和《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的重要一年,也是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关键之年。全省上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第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水岸共治、协调联动,进一步强化河湖保护、管理与治理力度,真正实现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
一、进一步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1.完善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公益岗位。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公示牌设置,逐条(个)河湖明确河长湖长,各级河长湖长发生人员变动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逐条(个)河湖明确保护管理目标。结合实际,完善“河(湖)长+警长”,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室组织体系,发挥生态检察作用。(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督察督办。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对问题清单进行滚动、销号、闭环管理。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省级河长湖长巡河湖督导发现的问题,以河长令形式下发,一市一单、重点跟踪督办。(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工作标准化。研究制定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标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基层河长办工作能力。(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贯彻落实地方法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严格按照其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法治化。(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全面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审计部门至少选择2个设区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设区市审计部门至少选择1个所辖县(市、区)或本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保护工作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至少选择1个所辖乡镇或本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抓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落实,推进省级“五河一江一湖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的落实,完善“一河一档”“一湖一档”。(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开展河长湖长巡河、突出问题交办督办,完善河湖保护数据采集和共享,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河长制湖长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宣传学习,完善以“河小青”为主要载体的志愿者服务体制,结合实际设立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强化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和涉水安全意识。(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
9.实施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按照《江西省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流域治水入手,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十大行动”,实现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理念和以流域为单元的思路,加快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为2020年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全面铺开奠定基础。(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及清河专项行动
11.持续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整治。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强管网维护管理;推进鄱阳湖流域县城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因地制宜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广城乡生活垃圾全域一体化治理第三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开展工业污染集中整治。完善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体系,推动污水处理收集管网建设。(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强化重点企业排污监管。实施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全覆盖工程,实现自动监测并联网运行。加快推进沿江沿湖工业聚集(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整治。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落实畜禽养殖“三区”规划,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并防止出现复养现象。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快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升级改造,完善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大力推广新设施、新工艺、新技术,努力探索养殖粪污第三方治理模式。(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持续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以绿色防控和安全科学用药为抓手,以水稻、蔬菜、柑桔、茶叶等主要农作物为重点,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应用低毒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以科学施肥和有机肥替代化肥为重点,继续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利用、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持续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加快改造或淘汰环保标准低的船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等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加强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江西段沿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推进赣江、信江、鄱阳湖码头排查和规范提升工作,整治非法码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16.持续开展非法采砂整治。科学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严格采砂管理,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船只,开展登记造册并安装卫星定位。规划设置集中停放点,对违法无证采砂船只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开展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整治。全面摸清长江江西段、赣江、信江岸线利用现状,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整治违法占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行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岸线管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河湖管护常态化。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继续推进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加强省控、县界断面监测,根据水质断面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加强跟踪督办,推进治理方案实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继续推进劣V类水和V类水治理。针对2018年6月以来出现过V类或劣V类水的断面,分析原因,制定治理方案,并将消灭V类及劣V类水纳入各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标志性战役三十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行名号管理,定期销号。其他断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向好。(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9.持续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基本摸清排污口底数,完善在线监测,建立排污口档案,封堵、取缔违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持续开展保护渔业资源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禁渔期制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大力推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禁捕退捕工作,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切实提高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依法取缔河湖水库网箱养殖,禁止湖泊水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养殖。(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持续推进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和整治。基本完成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并开展问题排查整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指导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持续推进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整治。加大对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打击力度,有效治理乱占湿地、破坏湿地行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改善珍稀候鸟栖息地环境。(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4.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等专项整治。加快推进违规小水电清理整治、农村河湖管理和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推进河湖常态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5.持续加大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河湖水域治安问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
根据《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和《2019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考核组织。
考核分自评与省级考核。设区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考核问责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评结果,并做好省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省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二)时间安排。
1.2019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报设区市。
2.2020年1月上旬,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市〕)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本级自评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评材料,按照负责考核的省级责任单位的通知要求分别报送。
3.2020年1月底前,省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送省河长办。
4.2020年2月中旬前,省生态环境厅将水环境质量部分的考核结果报送省河长办。
5.2020年2月底前,省河长办统计汇总考核结果。
6.2020年3月,省河长办将考核结果提请省总河长(总湖长)会议或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评分方法
考核实行两百分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水环境质量各100分。总得分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得分×70%)+(水环境质量得分×30%)计算。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县涉及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那么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78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和任务分工另行印发。
(一)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报考核自评结果作为省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二)最终得分为省级对设区市、县(市、区)的考评分。
(三)设区市的最终得分由省级对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得分,以及对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最终得分的平均分组成。具体比例在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等部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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