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8〕1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调整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调整清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8〕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共梳理出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9项,全部予以取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抓好清单落实
已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江西政务服务网上对应内容,并同步更新政务大厅纸质办事指南,在管理和服务时不得再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要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核查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做好取消调整证明事项的配套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8〕88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调整清单的公布、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取消一切违法或非法设定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今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新设证明事项,防止边清边增。对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要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尽可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待国家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公布后,进一步取消调整。
三、积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的宣传工作,持续开展宣传报道,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和堵点。对已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附件: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调整清单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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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