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函〔2018〕1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设站收费的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设站收费的函》
赣府厅函〔2018〕12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设站收费的请示(赣交财务字〔2018〕7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设桥南收费站(含应急收费站)、桥北收费站。收费期限均暂定为2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在收费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收费标准
(一)客车收费标准车型客车收费标准
(二)载货类汽车收费标准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6〕39号)规定,实行计重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基本费率2.35元/吨次;
2.车货总重量小于10吨(含)的,按基本费率计收;
3.车货总重量10至40吨(含)的,其中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征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次计收;
4.车货总重量40吨以上的,其中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次计收;
5.超限运输车辆计费标准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通行九江市(含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柴桑区)和黄梅县(含龙感湖)区域的公交车、出租车实行免费通行;对湖北、安徽邻近县(黄梅县、武穴市、蕲春县、宿松县)到九江市(含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柴桑区)的7座以上固定班线客车,按实际通行次数3折优惠;集装箱车辆收费,参照高速公路优惠政策执行。
(四)办理两地年卡的车辆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由两地政府和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运营后,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对经营项目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跟踪审计。如投资回报率相对于成本监审结论明显偏高,投资收益达到12%以上,则通过缩短收费年限、降低收费标准或以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形式上缴省级财政等措施,保障公众利益。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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