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8〕1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复相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9-11-20 05:16: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复相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赣府厅字〔2018〕125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复崇仁县相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的请示(抚府文〔2018〕69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相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相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23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为363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设置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根据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形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特别要加强对景区内古枫林、相山文物古迹、浯漳古村等生态环境、历史遗迹的保护,确保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景区内严禁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景观的工程,核心景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影响景观与环境的建筑与设施,要依照《总体规划》加快改造、搬迁或拆除步伐,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四、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9〕4号)要求,加强对相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和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相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水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本批复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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