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8〕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0 05:16:17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8〕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夯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和水利部等7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水利厅具体实施。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与省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先参照本办法要求于次年1月5日前完成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设区市自评报告、市对县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水利厅。


省考核组根据各设区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核查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设区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省水利厅将省级对市级的考核分数及等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市级对县级考核分数及等级分别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水利厅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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