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8〕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8〕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23号)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充分发挥农垦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创新强垦增动力、协调惠垦补短板、绿色兴垦定方向、开放助垦拓空间、共享富垦谋福祉”为理念,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为主线,切实增强农垦发展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将垦区建设成为绿色生态产业的聚集区、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的样板区、全面小康的先行区,充分发挥农垦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培育1—2家资产规模过百亿、5—8家资产规模过十亿的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发展壮大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力显著的现代农业骨干企业,新增2—3家上市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建成一批富有农垦产业特色现代农业生产基地。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对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农垦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整合涉农国有农业资源,以国有农垦企业为龙头改组组建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打造国有现代农业投资运营平台。对符合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政策的农垦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予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省直部门,安排专人指导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市、县(区)要参照设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支持列入省重点重大项目的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农垦重大产业项目,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解决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二)降低农垦企业融资成本。金融系统要立足省情、垦情,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打造金融支持农垦“产品箱”,精准对接农垦企业资金需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变生态资源为资本,以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积极探索农垦融资新模式,使绿色生态成为农垦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用好优惠政策,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统贷统还”“分贷分还”“统贷—分用—统还”等融资模式,并通过流动性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多元化融资产品,最大限度满足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及旗下农垦企业的资金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性农垦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鼓励农垦企业推动上市工作,对新增的上市农垦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切实减轻农垦企业负担。各地要在推进农垦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基础上,持续做好基础教育、公共医疗以及社区的投入、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并有效化解农垦场办社会职能所产生的历史债务,切实减轻农垦企业负担。教育、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交的原农垦学校、医院的监督管理及原农垦社区的业务指导,确保教学、医疗力量不削弱,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垦区居民与城乡居民一道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省级财政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84号)要求精神,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各地完成包括推进国有农垦场社区社会管理属地化工作在内的国有农垦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产生的改革成本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
三、建立市场化的用人和分配机制
(四)建立健全新型用人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人才。同时,稳定留场人员、鼓励返场人员、吸引下场人员,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职业农工队伍。依法规范各类用工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全员业绩考核,推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市场化选聘农垦企业高管人员。对于新改组组建的农垦企业,可以在国资监管和农垦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建立董事会、实行聘任制、任期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通过市场公开选聘,签订聘任合同并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契约化管理,聘期内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董事会可按约定予以解聘。对懂经营、善管理的农垦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农垦企业经营管理设置过渡期,为其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过渡期满后允许选择身份待遇,解决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六)鼓励推进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积极有序推进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引进民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在农垦企业二级子公司,对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职工,鼓励按照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四、盘活利用农垦土地资源
(七)实施农垦土地资产化。在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对农垦场资源进行清产核资,除剥离办社会职能和不易进入农垦企业的土地外,其余农垦场土地使用权全部通过划转,变更登记至农垦企业名下,由农垦企业按资产入账管理,并依法进行土地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全省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农垦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注资和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划转的,不视同交易,按规定征免有关税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
(八)支持农垦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农垦企业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抵押。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将所属农垦场及全资子公司的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使用权,统一授权给农垦企业经营和管理。农垦企业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农垦企业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向农垦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九)规范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国家建设确需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需提供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抄送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每一宗农垦土地权属变化清晰、去向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于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收回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五、配套保障措施
(十)全面落实农垦改革发展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要求,切实担负起农垦改革发展主体责任。特别是在推动“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上,要明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理清责任链条,拧紧责任螺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凝聚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级农垦干部职工在改革发展中,经营决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凡是经过法定决策程序,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并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相关人员酌情减免相关责任。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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