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9〕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03:18:30

沪府办〔2019〕1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市政府
1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组成部门
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5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8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9 上海市公安局
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1 上海市司法局
12 上海市财政局
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1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1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9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
2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2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4 上海市审计局
2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28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直属机构
29 上海市体育局
30 上海市统计局
31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32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33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4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36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7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38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9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40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42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市政府派出机构
4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4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4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46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47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48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9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其他市级部门
50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51 上海市档案局
52 上海市公务员局
53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54 上海市版权局
55 上海市电影局
56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7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8 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60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61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62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6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64 上海市气象局
65 上海市地震局
66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67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68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69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71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72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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