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9〕1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评估考核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03:18:39

沪府办〔2019〕1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评估考核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19年度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评估考核(以下简称“评估考核”)作如下通知:


一、主要目标


以评估考核推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理工作”)。通过评估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办理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计划安排


(一)今年11月下旬,各承办单位进行年度办理工作自评互评,并填写办理工作自评(互评)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办理工作年度总结。


(二)今年12月上旬,由评估考核小组结合自评互评情况、办理系统电子台帐、微信后台数据等,以适当方式,对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今年12月中旬,根据各承办单位自评互评和考核小组考核情况,进行年度办理工作综合考评,形成评估考核结果,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今年12月下旬,将评估考核结果反馈市绩效考核办,作为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二)开展自查整改。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年度办理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开展自查和整改。要以查促办,以办促查,通过自查,进一步建机制、抓落实。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承办单位要把评估考核与优化办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做好今年办理工作与做好明年办理工作结合起来,把传承经验与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实施细则(2019年版)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情况自评(互评)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实施细则(2019年版)


根据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考核机构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人大、市政协的相关工作机构成立评估考核小组,对政府系统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二、评估考核方式


评估考核采取自评、互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进行一次。


三、评估考核程序


(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开展梳理,如实填写自评(互评)表,并按照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有关规定,上报办理工作年度总结。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对政府系统部分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工作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了解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并核实相关内容。


(三)由评估考核小组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并核定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最终分数和评估考核结果。


(四)评估考核结束后,评估考核小组将评估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审定,并印发各承办部门和单位。


四、评估考核标准及分值


(一)基础工作(20分)


基础工作5项,每项4分。每项完成并经考核小组核实无误后即得4分,反之不得分或少得分。


1.明确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和负责办理工作的处室及分管负责人。(4分)


2.配备专职承办员,承办员发生变动的能做好交接工作。(4分)


3.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4分)


4.认真开展总结,按时上报总结材料;立卷、归档及时规范。(4分)


5.积极参加办理工作会议和相关培训。(4分)


(二)办理工作(80分)


办理工作10项,每项完成并经评估考核小组核实无误后即得相应分数,反之不得分或少得分。


1.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并按时限完成办理工作。(10分)


2.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8分)


3.答复内容有针对性,文字通顺简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8分)


4.坚持走访或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建议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沟通联系。(8分)


5.按期提交会办意见,并积极协同配合兄弟单位做好走访答复等办理工作。(7分)


6.正式答复采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后,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答复,格式规范,加盖公章,无差错、漏项。(6分)


7.对反馈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及时组织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按照规定需要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解释沟通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完成。(6分)


如未出现“不满意”件,该项得8分。


8.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梳理跟踪工作,成效明显,并将梳理跟踪过程中寄送给提出人的再次答复等书面材料,及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15分)


9.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准确设定办理结果公开属性;对答复内容涉密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做好保密工作。(5分)


10.在部门网站开设建议提案办理专栏(网页);按照办理规定时间,及时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并在办理系统做好相关网址备案。(5分)


(三)加分


加分共5项,累计最高得30分。


1.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合办件总数或主会办件总数位居全市前列。(主合办件每30件加1分,会办件每50件加1分,最高6分)


2.主动承担办理综合性强、难度大、无明确管理部门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每件加2分,最高8分)


3.突破瓶颈、破解难题,解决提出人反映的综合性难题及老问题。(每件加3分,最高9分)


4.个案办理有特色,效果突出,受到市领导或提出人书面表扬。(每件加2分,最高4分)


5.积极宣传办理工作,向“上海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微信公众号提供相关素材,采纳率高。(最高3分)


(四)减分


减分共5项,累计最高扣20分。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态度不端正,推诿扯皮,不服从指定分办意见。(每件扣3分)


2.答复敷衍了事,内容空洞,答非所问,沟通走访态度较差,或对提出人反馈的不满意件,复查、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当。(每件扣3分)


3.办事拖拉;未经许可,主办答复或会办意见超过规定办理期限。(主办件每件扣2分,会办件每件扣1分)


4.将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带入办理工作,擅自对外披露承办单位之间的分歧意见,擅自对外公开敏感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每件扣2分)


5.公开备案网址不准确或错误。(每件扣1分)


1


2


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共15项,另有加分5项,减分5项)


1.基础工作情况5项,每项4分,总计20分;


2.办理工作情况10项,总计80分;


3.加分5项,最高加分30分;


4.减分5项,最高减分20分;


5.无相应加分或减分事项,填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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