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9〕2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部署要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现代化天津,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以更大力度开放推进“一基地三区”建设
1.取消在津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津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支持在津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探索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3.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发展,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4.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跨境保理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开展租赁业配套外汇制度创新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服务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账户管理体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探索离岸税收制度创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合资数量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推动飞机和船舶制造业集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关键零部件项目和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支持外资参与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促进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9.建设一站式信息化国际集拼箱物流中心。(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天津海关)逐步将中欧班列(天津)项目发展成为集跨境电子商务、中转集拼、国际海铁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天津空港口岸食用水生动物及肉类进口指定口岸建设,尽快推动天津相关粮油加工企业获批进境油菜籽指定生产加工单位资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集团)
11.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天津的航线,完善提升天津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12.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责任单位: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研究在东疆国际邮轮码头口岸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边检总站、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
13.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以船舶、工程机械、医疗器械等为重点,推动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扩大企业自产出口设备维修再制造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生态环境局)
14.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5.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即取消外资比例限制、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的要求,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6.对国外已上市国内未注册、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产品,支持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临床急需、国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国家授权市人民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并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支持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外商投资制药企业药品纳入国家医保用药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专业护理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港口环境
18.高水平建设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实现服务功能对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的全覆盖、货物从抵港到提离各环节状态信息可跟踪可查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
19.实施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货物通关等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建立通关时间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
20.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1.加快建设全面覆盖、联网运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先入区、后报关”监管模式。(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市商务局)
22.简化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含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设备、试剂等进口手续,争取国家授权本市实施“微许可证”管理。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品、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不超过15日。(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局、相关许可证管理部门)
23.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建立打击违规收费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建设天津港口岸“一次交费,全港通行”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及相关部门)
24.建设天津口岸区块链验证试点实验室,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跨境贸易业务流程优化和监管模式创新应用场景验证试点,为控风险控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
四、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
25.搭建全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服务平台,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一张网”,与企业、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
26.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各类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
27.简化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
28.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办理登记时,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缴足验资报告、缴纳或减免所得税等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再投资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容的,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只需提交申请、依法作出的决议和被投资公司章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开展资质资格类审批及指标限额类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属于地方事权的审批事项实现“证照分离”全覆盖。全面推行适用事项的承诺制审批,对不存在失信记录和不存在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情形的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作出60日内补齐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各行政审批部门)
30.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将选择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等交由招标人自主决策,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建立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招投标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
31.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科技局)
32.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实施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和直接往返机组免边检手续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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