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9〕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6:58:35


津政办发〔2019〕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为“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立法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真正做到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到哪里,政府立法就跟进到哪里。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加快本市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积极探索“天津模式”。要扎实推进精细化立法,加大立法调研论证力度,把调查研究作为必经环节,对立法中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保证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五)注意加强立法协调。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在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存在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厅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机制,并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承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的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19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11项)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审议时间


1.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市政务服务办5月


2.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 市水务局 5月


3.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7月


4.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市生态环境局7月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 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7月


6.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市司法局 7月


7. 天津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7月


8.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9月


9.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月


10.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市医保局 9月


11.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市农业农村委9月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共13项)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 市公安局


 规定(修改)


2.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改)市司法局


3. 天津市信访条例市信访办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市场监管委


标准化法》办法(修改)


5.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市交通运输委


6. 天津市促进快递业发展条例市邮政管理局


7.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市科技局


8. 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9.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市体育局


10.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市城市管理委


1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2.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市农业农村委


13.天津市华侨在津权益保护条例 市侨办


三、调研项目(共19项)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社会救助条例市民政局


2.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 市民政局


3.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市司法局


4.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市发展改革委


5.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修改) 市人社局


6.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市统计局


7.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修改) 市教委


8.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改)市教委


9.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10.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12.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4.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改) 市城市管理委


15.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市城市管理委


16.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修改) 市农业农村委


17.天津市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市气象局


保护条例


18.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委


19.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市市场监管委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4项)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审议时间


1.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 5月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市人社局 6月


3.天津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6月


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市应急局 7月


二、调研项目(共8项)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修订)天津海事局


2.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市人社局


3.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市公安局


管理办法


4.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 市公安局


管理办法


5.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市地震局


6.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


7.天津市行政检查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8.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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