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9〕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9〕1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
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
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规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是:
(一)依法规范,征缴入库。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交优先,疏堵结合。竞价收入资金应充分体现政府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资金征缴和科学安排支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预算编制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竞价收入资金收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增量指标网上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第六条 竞价机构公布竞价成交结果后,买受人(即竞价成功者)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成交价款,并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具体事宜由市税务机关另行公告。
第七条 对于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不予退回的竞价保证金及利息,由竞价机构每月末向指定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后作为竞价收入资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 竞价收入资金缴入“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的“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明细科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市税务局对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入库情况进行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对竞价收入资金单独设立专用账套,核算竞价收入资金的收入和分配使用情况。
第三章 竞价收入资金使用
第九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补助公交车辆更新购置。
(二)支持公交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支持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
(三)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
(四)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竞价收入资金情况和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竞价收入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审定的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批复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委托相应竞价机构实施竞价工作,会同市税务局做好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测算工作。
第十三条 市税务局负责竞价收入资金征管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确定竞价收入资金具体用途,批复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进行审计监督,建立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竞价机构的联网审计机制,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竞价收入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的收入和分配使用情况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委。每年4月1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对竞价收入资金进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对取得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单位及个人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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