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6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7:15:55


津政办发〔2018〕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核心,以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为重点,公开公正,务求实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督查工作的整体统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协调落实和组织实施,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或行业领域的自查以及督查人员的选派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专案督查。专项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专案督查根据重点案件线索情况不定期开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六条  专项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情况、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情况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等;专案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重大欠薪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对失职失责人员问责情况等。


第七条  专项督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组织筹备。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拟定督查事项、督查形式、时间安排等,报经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专项督查组。


(二)实施督查。专项督查主要采取听取区人民政府汇报、召开企业和农民工座谈会、核验资料清单、实地抽查在建工程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被督查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三)结果反馈。专项督查组应及时向被督查区反馈督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项督查结束后,撰写督查报告提交市联席会议,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审阅。


(四)整改落实。被督查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工作研究部署,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有效整改专项督查反馈指出的问题。专项督查组负责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专案督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线索通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方面反馈重点案件线索、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二)实施督查。专案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方式。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核实,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的跟踪、督办。


(三)结果备案。相关区人民政府应责成本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专案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案件办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综合评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区,由市联席会议负责人约谈区联席会议负责人:


(一)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久拖不决的问题或不能有效落实相关事项的。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区,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各区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国家及本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区内欠薪问题突出的;


(二)区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应付甚至干扰上级检查督查的;


(四)因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发,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区要从项目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筹集使用、工资保证金等方面深入核查,层层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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