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8〕6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09年以来,本市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完善全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高、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相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目录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本市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本市原则上不再制定增补目录。规范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对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管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鼓励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提高供应能力,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生产基地,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包括先进生产设备、研发设备、仪器仪表、软硬件工具等。引导企业对基本药物产品、生产关键环节等进行智能化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开展本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建立完善本市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分级应对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应对制度,采取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和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全面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的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科学合理组织采购工作,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借鉴先进省市工作经验,探索推进按专科特色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继续做好京津冀联合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加强采购配送监督和管理,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强化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总额管理办法,在总额控制管理指标内按月结算,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无故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本市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在监测预警环节实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和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军地短缺药品沟通机制,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保障驻津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一)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合理制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做好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信息维护,对采购平台的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市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机制,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指导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临床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结余全部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健全监测网络体系,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遵循药物经济学等多项指标,指导临床采购和使用药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基金。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一)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本市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同时,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首选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检计划,结合本市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本市基本药物抽检工作方案,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基本药物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支持本市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强化监测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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