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5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7:23:24


津政办发〔2018〕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落实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


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重点任务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


管理重点任务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精神,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加快推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的,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综合考虑空间、交通、环境、技术、资金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量力而行、精准施策、有序推进,注重提升综合效益,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抓紧优化完善线网规划


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深入研究论证支撑城市空间发展的客流走廊,精准把握出行特征,以综合交通调查数据为基础,提高客流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优化网络布局,完善功能结构,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优化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规划,做好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并按相关法律要求和规范标准规划车站地上相应安全措施用地,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保障线网有效益、有效率,项目能落地、可实施,切实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导作用。抓紧开展新一轮全市综合交通调查工作,夯实基础数据来源。(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三、科学组织编制建设规划


以线网规划为基础,坚持近远期结合,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市域(郊)铁路、中低速磁浮、现代有轨电车等新型轨道交通制式的适用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科学确定线路功能定位和基本走向,合理选择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统筹城市发展需要、政府财力、负债水平、专业人才等情况,科学确定未来5至6年的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标准等内容,合理把握建设节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人才培养,将人才培养和保障措施纳入建设规划。完善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各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报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四、超前做好项目前期储备


与建设规划编制相同步,超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结合城市规划,深化线站方案;强化勘察设计,落实工程建设条件;提高发展效益,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研究资金来源,确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科学制定施工组织方案,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五、加快推进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设进度


统筹全市3至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详细测算整体资金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综合研究提出2019年度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确保项目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完成时间:2019年2月)


严格控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算,在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出行需求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程方案,严控装修标准,压缩、控制工程装修等投资,严禁借机扩大拆迁范围,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轨道交通集团。持续推进)


针对当前制约建设的瓶颈问题,解放思想,精准施策,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宜什么干什么”的原则,研究拟定城市轨道交通房屋拆迁“原地复建”支持政策,抓紧出台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研究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工作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完成时间:2019年6月)


六、创新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


统筹全市财政性资金,研究建立市、区两级资金共筹机制,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池,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和使用管理、保障措施等,形成透明规范的建设、运营维护及公共安全防范等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轨道交通集团等,有关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19年2月)。


对已确定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加快相关地块土地整理出让工作,并申报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足额筹集建设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轨道交通集团等,有关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研究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负债占比较低的已运营线路资源和经营性物业资产,获取更多资金支持新线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轨道交通”发展,加大广告、地铁商圈等商业开发力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排,优先研究落实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土地整理、出让及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加快推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实体经济”发展模式,着力促进产业、人口、岗位等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聚集,打造城市轨道交通经济带。积极吸引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有经验、有实力的管理团队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持续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牵头单位:轨道交通集团,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统筹考虑全生命周期建设运营资金来源、政府支出责任和可承受能力,科学研究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优化降低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轨道交通集团。持续推进)


七、大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和效益


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通达性为原则,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融合发展,完善运营、在建线路站点周边道路和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公交接驳体系,推进一体化票务机制,研究制定常规公交与城市轨道交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公交集团、轨道交通集团。完成时间:2019年2月)


完善车站出入口设置和设施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旅客换乘;提升管理水平,缩小发车间隔,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效率和吸引力。(牵头单位:轨道交通集团;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等,各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八、积极稳妥化解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债务风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梳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存在问题,摸清底数,遵循客观规律,准确把握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源头管控,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确保隐性债务只减不增。根据本市积极稳妥化解累积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有关要求,“一区一策”“一企一策”制定具体化债方案,自查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规范开展后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切实杜绝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


九、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把安全作为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生命线,落实属地政府和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建立健全施工企业、业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日常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制定出台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0号),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管理(试运营评审)办法,对未按标准执行安全措施的,不得开通运营。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逐步形成覆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轨道交通集团;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等。持续推进)


发挥天津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指挥部作用,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协调推动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落实企业的人才培养主体责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结合国家和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设计、建设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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