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7:23:27


津政办发〔2018〕5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


为优化工业用地管理,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与规划条件对应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工业用地,或符合城乡规划的现状工业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工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年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


(二)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土地利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使用条件。


(三)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企业用地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四)坚持鼓励新产业发展,促进科技研发、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企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


三、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


(一)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供应,可以按照法定最高50年出让年期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二)探索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可不作调整。承租方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后,持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探索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土地整理单位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租)后,为受让(承租)方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生产办公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地及其他用地等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单次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四)探索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先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该地块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的20%确定,实行一次性收取。


承租方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每个阶段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基建租赁期、投产租赁期验收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考核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开展。经验收评估,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方可凭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满转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按竞得地价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租金视作先期缴纳出让金)的差价确定。


未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的年租金按前6年平均年租金缴纳。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转租和抵押。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后,持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出让期间,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政府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受让方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


(六)合理评估用地价格。采取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和租金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七)完善工业用地续期使用制度。土地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向出让(租)方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考核部门牵头组织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对项目产出、税收等综合评估,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结合原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确定继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续期使用。


受让方或承租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依法予以收回。


四、加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


(一)鼓励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土地。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各区人民政府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合理界定闲置原因,分类进行处置;加大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力度,通过追加投资、转型改造、联合开发、收购再出让等多种方式,提升低效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对闲置土地较多的街镇和园区,区人民政府可灵活运用暂停新增用地出让、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


(三)完善工业项目退出机制。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竣工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受让方或承租方可以申请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经出让(租)方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方或承租方恢复土地原状等方式处置。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后、竣工之前,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执行。


(四)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的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域内工业用地平均价格。退出后的土地按城乡规划要求重新安排使用。经依法批准后,达到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项目用地内的企业节余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


五、促进产业项目集聚兼容发展


(一)引导项目向各级合规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园区外的工业项目通过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逐步向各级合规工业园区集中。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障。


(二)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六、保障新产业项目发展用地


(一)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要求,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用地供应。


(二)支持实体产业和科研创新产业融合发展。对传统工业企业转型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支持构建创新创业空间。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实行项目部门联动机制。对需享受本条第(一)、(二)、(三)项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后执行。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七、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一)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共同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建筑限高情况实施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房屋建筑项目的开工、建设标准、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对准入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实施监管,水务部门对用水情况实施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情况实施监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其他相关指标实施监管。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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