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7:39:34


津政办发〔2018〕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以保障安全运行为根本追求,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增强科技支撑,加强应急保障,筑牢安全基础,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为全面提升城市工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公共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创新竞进,优化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制度设计,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科学规划方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注重把握建设节奏,发挥法规、标准、制度在安全管理中的引领、促进作用,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从解决公共安全防范、建设运营衔接、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着手,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协调、推动、指导反恐防范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进程。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强化日常安全管控。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不断提升运营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乘客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2.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冻结法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T29-251-2018)等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盾构始发接收、联络通道开挖等关键环节冷冻法施工的各项要求,规范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


3.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加强对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工作,加大对运营单位反恐防恐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完善反恐防恐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聚焦实战、注重实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消防局、轨道交通集团)


(二)科学编制规划。


1.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与之相匹配、相协调。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满足城市公共安全需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要践行“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接口,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的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


3.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时序等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轨道交通集团)


(三)做好规划建设运营环节衔接。


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有效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


2.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审批时以书面形式听取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意见,批复文件及时抄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运营服务专篇、公共安全专篇的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3.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和运营需求,组织做好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督促各单位落实验收责任,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加强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市建委)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5.运营期间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避免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6.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强沿线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沿线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


(四)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1.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2.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维护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正常运营秩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3.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本市运营单位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考评,并持续做好换证考评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考评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加快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出行等群众期待的项目建设。通过监督检查、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五)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车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运营单位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备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3.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轨道交通集团)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按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规范和强化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列车驾驶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七)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1.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2.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本市各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巡逻防控工作,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见警率、盘查率、管事率,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各类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快速处置。(责任单位:市反恐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及其他有关部门)


(八)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1.按照“人物同检”原则,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标准,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2.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落实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采取运营单位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检查、重点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不间断查治安全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指导运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


(九)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企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点亮“红铆钉”等志愿服务品牌,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增加与公众互动频率,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通过新闻媒体、列车车厢、车站视频、广播、自媒体、车站综合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


(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纳入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强化风险分析、隐患排查和应急能力评估;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预警级别、响应措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将预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各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


2.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十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市、区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运营单位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鼓励推广微型消防站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各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


(十二)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1.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运营单位、属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遇有突发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应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各区人民政府、轨道交通集团)


2.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在日常工作和应急演练过程中,加强志愿者专业能力培训,提升志愿者实战能力。强化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轨道交通集团)


(十三)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1.适当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运营情况,统筹现有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轨道交通集团)


2.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政策支持,推动运营单位良性发展。研究制定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为综合开发利用轨道场站及周边土地提供指导,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压力,培育城市经济发展新增长点。(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积极协调,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终端、宣传专栏等新媒体、新载体加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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