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8 01:24:1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和征管业务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由其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实现占补平衡。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水路、机场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等占补平衡任务落实,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20%由省集中统筹使用。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优等、高等、中等、低等),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每个区域等级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耕地提质改造、不同耕地等级粮食产能等因素,制定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与所占耕地对应征收标准的乘积为耕地开垦费征收额。对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别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用地审批报告经签批后,按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用地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收费批准文号等内容。

(一)缴入省级的部分由申请用地的单位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申请用地的单位凭银行缴款回执到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缴入市州、县市区的部分,缴款程序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需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文件的,必须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等支出。

(三)征管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核查、管理等业务性支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土地整治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依序择优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直接下达至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收,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类型、等级,竣工日期等。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结算台账,详细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补充耕地项目名称,补充耕地地理位置,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等级等,切实保证对应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 南省耕地开 垦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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