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政府参事工作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事工作。
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省政府参事工作,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参事工作制度并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市州人民政府参事由市州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聘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化要求,体现统战性、咨询性。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参事中中共党员比例按照《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总体控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综合研究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或调查报告的撰写;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六条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属省管、市州管领导干部的,参事任职年龄原则上按省委、市州委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省管、市州管领导干部,在其行政职务免除后,参事任职年龄可参照其单位职称任职的年龄界限办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选聘参事的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参事任职条件和工作需要,从推荐人选中择优提出拟考察人选名单,商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三)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对人选进行考察;
(四)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就党内外比例问题与省委统战部沟通后,报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六)省人民政府印发聘任文件,省长颁发聘书。
第八条 参事队伍应保持一定的规模。省人民政府参事规模控制在60名以内,各市州人民政府参事规模控制在20名以内。
第九条 参事每届任期3-5年。工作需要且符合参事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比例一般不超过40%。参事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续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办理。
第十条 参事履行职责的形式: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五)根据需要,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督查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大、政协会议;
(四)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等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礼仪、外事等有关活动;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六)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所提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要求参加调研、会议、活动,提交参事建议;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参事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参事在任期内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离任。
第十四条 参事在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辞聘或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辞聘、解聘参事,由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等有关单位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及时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目标,做好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三)承办参事建议的呈报,跟踪落实领导对参事建议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承办参事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参事聘任管理及参事培训、履职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八)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参事履行职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适当核减其业务工作量。
参事在聘期间,保留原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待遇。
省人民政府参事年满60周岁、原级别待遇低于副厅的,市州人民政府参事原级别待遇低于副处的,在聘任期间从事参事工作,住宿、乘坐交通工具分别按照副厅、副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优秀的,由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智库建设的需要,可以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的聘任管理由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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