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2-08 01:25:5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9〕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磁浮、轻轨等)出行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保障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围绕构建综合治理体系、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强化公共安全防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保障措施等,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提高运营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运营管理政策规定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省公安厅负责拟订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治安、内部保卫等政策规定及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等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监督运营单位落实行业防恐怖标准和重点目标单位防范工作管理要求。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要建立衔接高效、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跨市州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五)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切实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协调沟通,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一)科学规划。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相衔接,通过交通枢纽实现便捷、高效换乘。坚持近远期结合,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工程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着力提高综合效益。


(二)同步建设。涉及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要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三)紧密衔接。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阶段的交接管理,设施设备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等符合运营安全条件。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关键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同一线路区段之间以及不同线路之间的兼容性和可靠性,满足网络化运营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竣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授权运营单位负责对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须按程序获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营安全监管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管。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重点,把“安全隐患清零”工作要求贯彻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安全运行的全环节、安全要素的全链条。


(一)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有关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运营单位要提前介入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按规定做好运营与规划设计的衔接、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严格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建立规范关键设施设备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运营的准入制度,加强前期运营安全风险管控。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运营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聚焦车站、主变电(流)所、充电站、车辆基地、区间隧道、桥梁等区域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实施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整治的闭环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有关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对运营单位安全运营的日常监管机制,加大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等特殊时段的检查力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及时处置到位。


(三)全面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处置“五到位”,建立健全覆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层级的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有关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新开通线路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建立完善运营重大故障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监管力量和专家队伍建设,增强监管效能,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调查。


五、坚持多措并举,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一)强化公共安全责任落实。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日常公共安全监管,规范安全检查等工作。要厘清工作职责,明确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在反恐等公共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构建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街道、社区等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扎实做好公共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二)改进完善安检工作模式。运营单位要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处置的设施设备。公安机关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区域的日常巡检防控,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筛选、研判、核查、监控,做到通报、预警和处置及时有效。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以技防为主的安检新模式。


六、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鼓励建立集中式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指挥平台,充分发挥指挥平台线网运行信息共享、一体化指挥调度、应急协同处置等作用,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消防演练。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强化现场处置应对,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加大政策扶持,完善运行保障体系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可持续运行的需求,建立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要切实加强公安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根据线路长度、站点数量情况配足安保警力,建立警力配备随线路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综合规划和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供应和财税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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