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8〕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5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三)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级残联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具备康复条件的福利机构可在院内开展康复服务。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省财政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安排康复专项资金,对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扶贫办、省残联等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安监部门负责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三)提升服务能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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