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9〕11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26 04:04:3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9〕1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应用的准确、统一,扎实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1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884号)等相关要求,编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目录的意义和作用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元素,信用信息目录是记录、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基本数据规范。编制信用信息目录,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的基本规范,三是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评价基础指标体系。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结合工作实际熟练运用。

二、 切实做好目录实施工作

(一)依照目录及时归集信用信息。2019年年底前,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抓紧通过厅信用管理系统归集当年存量信用信息;2020年1月1日起,所有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属于目录范围的信用信息,随产生即时归集。

各地按照省厅要求上报有关信用信息时,以目录对应项目确定的内容(数据项)为准,不得缺失、遗漏。

(二)积极推进信用信息推送、公示和交换共享。信用工作牵头单位和技术保障单位,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信用信息推送(上报)和公示工作;根据信用建设工作需要或相关协议,积极推进与其他部门(单位)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评价。今后开展各类信用评价(评估)、信用认证、诚信单位或个人评选、出具信用报告等,承办处室(单位)要以目录规定的项目为基本指标,以按照目录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三、加强目录的编制管理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工作牵头单位、技术保障单位会同有关处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实际工作需要,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规定,结合部门权责事项清单调整,适时梳理、调整目录并及时编印。

各地在制定、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目录时,对应项目的内容(数据项)应不少于本目录。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 用信息目录(2019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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