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9〕 347号《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9〕 34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比表彰工作,弘扬“工匠精神”,引导和激励建筑行业提升质量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2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中州杯)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中州杯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工业、交通、水利等省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中州杯评选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中州杯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且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扩)建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五大类。
第五条 中州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 中州杯评选周期设置为一年,相关评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20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省评选办根据各推荐部门的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和质量创优情况等因素分配当年的推荐数量。
第七条 省评选办和推荐部门分别建立中州杯评审专家库,并制定专家标准和管理办法。各推荐部门的专家库应报省评选办备案。
第八条 中州杯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申报中州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应具备当年评选规定的规模(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3.工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4.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具有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正确;
6.已参加过中州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中州杯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项目培育
申报中州杯采取企业自愿的形式。计划申报中州杯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并于开工后一个月内报推荐部门,推荐部门三个月内汇总报省评选办。
(二)过程管理
各推荐部门及各类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加强创优过程监管,对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对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的检查均须留取影像资料、出具评价意见。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部门应按照政府主导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负责资料初审(包括过程评价)和现场复查,确定推荐名单及排名顺序,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评选办组织申报。
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分别由工程所在地对应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由当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工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申报。
(四)评选审定
省评选办结合过程监管、企业信用以及推荐意见,组织召开评选会议提出评选意见,经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五)通报表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要求联合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颁发中州杯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州杯评选工作全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参与中州杯推荐和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推荐和评选程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省评选办应建立健全中州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州杯的项目、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省评选办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曝光,受处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再次以承建或参建单位名义申报中州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1月30日起施行。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颁发的与中州杯评选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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